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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引争议

2016-08-13 李明 周佳琪 重案组37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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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叶某非法买卖枪支被从宽判缓刑的消息引发关注。网购气枪1支、子弹964发的叶某,因适用于今年7月以来推行的“认罪认罚从宽”制度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

刘行中想不通的是,为什么他的儿子刘大蔚因网购了24支仿真枪,就被判了无期。


2014年7月16日,时年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,花30540元网购了这些仿真枪。当月22日,该批枪形物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。8月31日,刘大蔚被刑拘;9月29日,其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逮捕。


去年4月30日,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。一审判决书中称,经鉴定,送检的24支“枪支”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,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,认定为枪支。8月25日,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如今,刘大蔚被羁押于漳州市监狱。



刘大蔚在家中。


3万多元网购24支仿真枪


2014年8月31日,丰收时节,四川达州大竹县村民刘行中和妻子一早就出门找收割机,儿子刘大蔚则躺在屋里打呼噜。“本想叫他一起下地,又打消了这个念头。没成想,这成了父子间的告别。”刘行中说。


当天中午,刘行中接到县公安局电话说,儿子被带走了。赶回家后,当地公安和泉州海关递给他一张逮捕证,上面写着,刘大蔚涉嫌“走私武器罪”。


夫妻俩懵了:“儿子的确打小喜欢玩具枪,但不可能干走私武器的事。”两人思前想后,唯一能想到的“疑点”,就是儿子7月16日在网上向“台湾卖家”购买仿真枪。


刘行中说,刘大蔚从小爱玩具枪,床头挂了十几只,从十几元到一百多不等。在当地,长辈们逢年过节都会送男孩子遥控车或玩具枪,这一点并不奇怪。此外,儿子前两年还曾在深圳一家玩具厂打工,厂里也生产玩具枪。


网购仿真枪的事,夫妇二人也都知道,“儿子跟我们磨了好些天才被允许。当天我跟他一起去的银行打款,24支,3万多一点。”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说,买枪的钱,是儿子打工攒下来的。


“当时儿子说只是仿真枪,威力很小,跟平时收藏的没什么区别,不会伤人。之所以贵,是因为‘做工精致’。”在刘行中看来,儿子一直懂事听话,也从未因为玩具枪与人发生不快。

 

法院以走私武器判无期

  

刘行中表示,刘大蔚以前收藏的枪很多,但都是打塑料子弹的,打出去,连家门口电线杆子上的鸟都够不着。


“变化发生在儿子去深圳玩具厂打工以后。”刘行中回忆,2012年的一天,儿子在厂区附近捡到一张广告卡片,上面写着仿真枪收藏爱好者的电话。刘大蔚好奇,就打了过去。对方说“有仿真枪卖,比你厂里的做工好一点。”


2014年7月,对方给刘大蔚打来电话。当时他在大竹县老家等候征兵,就想买两只收藏一下,但对方说“20支起售。”刘大蔚在网上看到对方传来的仿真枪图片,越发喜欢,就征求父母意见。


刘行中说,儿子解释了很多遍,“就是一些做工精致的仿真枪,用来收藏。”


对于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“无期徒刑”的判决,刘行中夫妇难以接受。他表示,儿子付款后没几天,对方就通知说“交易取消了”,钱也一分不少地退回来了。“他甚至连这批‘枪’的样子都没看到,怎么就被定性为‘走私武器’了呢?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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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枪支标准


“买的时候儿子确认过只是仿真枪,只是做工精致些,拿来收藏的。”刘行中表示,涉案仿真枪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,儿子也绝对无走私武器的故意。

   

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书中显示,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,按照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的规定,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.8焦耳/平方厘米时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

   

据检察日报报道,2008年3月1日实施的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确立了“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≥1.8焦耳/平方厘米”的标准。“枪口比动能”是指弹丸出膛后、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。

   

而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,在香港是7.077焦耳/平方厘米,在台湾则是20焦耳/平方厘米。

   

知名军事专栏作家、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博士、军事及国际政治评论人朱江明介绍说,2001年,我国“公通字【2001】68号”文件认定,木板射击试验中,具有致伤力相对应的枪口比动能数值应在16j/cm2以上。

   

具体来说,16j/cm2是经过科学验证能对人类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。也就是说,按此标准,任何能够穿透皮肤、对皮肤以下组织造成伤害的枪械,均被认定为枪支。从数据上而言,目前的标准比2001年提高了近10倍,其制定依据是,1.8j/cm2的动能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。

   

也就是说,销售一支连皮肤都无法射穿的枪型物体,在现行管理制度中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。“如果仅仅是销售杀伤力不大的仿真枪或玩具枪,对社会整体危害并不大”。


二、量刑问题

    

刘大蔚方面表示,案发时刘刚成年,购买仿真枪仅为个人收藏娱乐而非牟利,且并未收到实际货物,亦为流入社会,情节轻微,请求适用缓刑。


二审福建省高院则认为,依照规定,刘走私枪支多达20支,属走私武器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且无任何减轻、免除处罚情节,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。“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,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,量刑适当。”最终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。


近日,据媒体报道,通过网络购买气枪1支、子弹964发的叶某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;而此前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、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,也终于得到了无罪认定。今年8月,还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。

   

对于此类仿真枪案件“同案不同判”的现象,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直呼“差距太大”。在他看来,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,似乎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。

   

“判得轻的法官会更多地考虑到案件其他因素,而判得重的法官就只是按照相关条款机械裁定。”徐昕说,眼下司法机关参照的枪支标准脱离生活常识刘大蔚被判“无期徒刑”明显属于重判,应无罪释放。

 

“现行标准是之前的参照标准的1/16,按照这个标准,玩具枪都不能玩了。而且刘大蔚购枪的事实依据还有待论证。”


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莫晓宇认为,从刑法角度来讲涉枪犯罪属于“法定犯”,与盗窃、杀人等“自然犯”不同。从本来意义上讲,“法定犯”不一定是犯罪,只是法律作出了专门规定,例如除了有获取、持有枪支资格的国家机关外,任何人获取、持有枪支都算犯罪。


所以从刑法理论上讲,认定“法定犯”必须要求行为人是主观故意的。换言之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、制造的物品是枪支,才构成犯罪。本案中,行为人并没有认知到自己购买的物品是枪支,那么他缺乏一个走私枪支的犯罪故意。 因此,如果不能查明他是明知枪支而购买,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。本案的行为人至始至终认为自己在网上购买的是仿真玩具枪,如果他在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中 一直用“玩具枪”“仿真枪”来指称购买对象,那么控方指控他走私枪支的证据是不足的。仅凭他在网上购买特定器械的行为,还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枪支罪。


莫晓宇指出,刑法上有个基本原则叫”谦抑性原则“。该原则认为,刑法是最后一道关口,因此刑法的动用要放在最后。就这个案子而言,如果一般的治安处罚条例能对当事人起到警戒作用,刑法应尽量保守一些,不要动辄介入。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真枪而购买的情况下,法律应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决。


新京报记者 周佳琪 李明   编辑 李骁晋 赵蕾   校对 郭利琴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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